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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一案,請符合放寬條件之現職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檢證辦理。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組員

張貼日期: 2026-09-08 11:57:09 點閱: 11 (另開新視窗)


  • 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一案。
  • 茲摘述如下:
    1. 法令修正核心:本次主要放寬政府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約用人員)年資採計提敘俸級之範圍,並明定未列入對照表人員之相當職等對照方式(分為報酬全國一致及不一致兩類)與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2. 同仁申請時效: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符合修正後得採計之年資者,務必於115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方得溯自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日生效。
    3. 採計限制與對照:年資提敘至現銓審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畸零月數不併計。另無全國一致報酬標準者,由原服務單位提供服務證明書並落實覈實填列「月支報酬」及「工作內容」,以避免低資高認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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