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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設籍該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請查照。

類別:獎助學金 張貼者:午餐秘書

張貼日期: 2026-09-29 10:28:26 點閱: 9 (1264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9月23日府教體字第1150392825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9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1012692號函辦理。
二、 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該市「低收入戶證明」,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6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 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75元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7,275元(75元*97日)。
(三) 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5年10月16日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報該局複審、撥款及核銷。
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請留意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收據。
(二) 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三) 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因補助設置目的不同,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四) 學期中社會局(處)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五) 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請學校惠予直接扣抵學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
(六) 印領清冊簽收方式: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轉帳撥付者,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附受領人簽收之領據或清冊。
(七) 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匯款時請註明案名 及子目代號(核定後另函)。
四、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學年度第1學期非市高中職及高中職 夜補校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含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等)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doe.gov. 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下載。
五、 檢附清寒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外縣市公私立高中職及五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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