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設籍該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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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午餐秘書
張貼日期: 2026-01-30 16: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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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0000352號函辦理。 |
| (一)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持有該市「低收入戶證明」, 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 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內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 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5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
| (二) |
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65元 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5,655元(65元*87日)。 |
| (三) |
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餐費補助申 請表」後送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5年3月31日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報該局複審、撥款及核銷。 |
| (一) |
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請正確使用;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收據。 |
| (二) |
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
| (三) |
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
| (四) |
學期中社會局(處)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
| (五) |
另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請學校惠予直接扣抵學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經費尚未到校前,請學校先行墊支。 |
| (六) |
簽收方式: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略以,非屬採購案 之支出款項,如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轉帳撥付者,得附匯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附受領人簽收之領據或清冊。 |
| (七) |
請於學期結束2週內移回補助結餘款,匯款時請註明案名及子目代號。 |
| 四、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學年度第2學期非市高中職及高中 職夜補校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含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等)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doe.gov. 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下載。 |
| 五、 |
檢附清寒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外縣市公私立高中職及五專)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