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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6-04-14 11:51:00 點閱:10
1.有關縣府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之考核疑義案一案。 2.新制實施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11個月又1日(按:依教育部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得辦理年終考核。 3.相關函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