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4(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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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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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03-20 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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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O內字第28910號「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戊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身份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以上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 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合計滿1年〈實習年資得併計〉證明等證件。
-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聘書影本。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
- 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 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