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5-29 17:40:57 點閱:24
前已於115年5月20在本校LINE群組公告。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5月19日府人給字第1150192586號函辦理。
二、填報自願退休人員須符合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 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三、116年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自願退休人員僅調查一次,為避免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同仁審慎考量退休意願及希領退休金種類後再提出申請。倘因故不及於預算編列前提出者,縣府將以本人重大傷病無法工作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須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縣府同意,並配合預算支應情形嚴審辦理。
四、節錄退休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7條第1項):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
五、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 指標數為「91」且至少需「年滿60歲」。
2、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 規 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5歲。